bat365官网登录科研项目管理办法(试行)
发布时间: 2016年07月28日浏览次数: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计划管理,调动广大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,提高我院整体科研实力,根据学校有关规定,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科研项目管理包括纵向项目、横向项目的实施与管理等环节,学校科技处建设“厦门大学科技管理信息系统”统一组织实施及统筹管理,学院科研办协助管理,项目承担者对所承担的项目具体负责。

第三条 学院鼓励、支持新兴边缘和交叉学科的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,鼓励跨学科、跨单位联合申报课题,特别鼓励和支持优秀中青年教师的研究工作。

第二章 纵向项目管理

第一条 科研办根据上级部门发布的各类科研项目受理时间和要求,制定我院申报各类科研项目计划,组织项目的申报工作。项目申请者应按照学院规定的时间进行申报。

第二条 对上级科研管理部门要求限额申报的科研项目,科研办负责组织院内外同行专家对拟申报的各类项目进行评议、遴选,在院内评议的基础上,择优上报。对弄虚作假、不符合要求的,不予上报。经学院推荐至学校或其他各级部门的科技项目(不含“备选项目”)最终未获得批准立项的项目负责人,停止其申报资格1年(若院内申报数不足限项数,可考虑申报)。同等条件下,以下情况可优先推荐:

1.申报国家基金项目进入会议组评审(即二审);

2.完成科技任务比例较高的单位(指各系、部、中心、研究所及附属医院,下同);

3.单位申报国家基金比例高的;

4.完成情况良好的各类科研项目,其项目负责人、单位在今后的项目申报中给予优先;

5.省级以上(含)重点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

6.青年教师。

第三条 项目一经立项,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相应科研项目的管理要求、经费管理规定和项目计划(合同)及时组织力量开展研究工作,确保项目计划的完成。并在“厦门大学科技管理信息系统”中做好立项登记。项目执行过程中,项目负责人认真按计划执行,按时提交年度进展报告,不得任意变动计划,如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,及时和学院科研办联系,根据规则办理相应审批手续,经下达科技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改变。

第四条 项目验收过程中,项目负责人应遵照各类科研项目有关管理办法的要求,按时提交结题资料,对项目执行中由于客观原因未能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,项目负责人需及时向科研办说明情况,由科研办协调解决;对由于主观因素造成研究工作不力、又不能及时做出说明并采取补救措施,造成项目无法按期结题验收,或验收不合格,对学院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,学院将对项目负责人采取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该类项目;取消三年内的任何评优评奖活动及科研配套经费,取消一年招收研究生名额,并全院通报批评的处罚。

第五条 项目申请延期。科研项目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完成,需由课题负责人按原定完成时间提前半年向科研办提交延期报告,经审查并报上级科研主管部门审批,办理相关手续,项目只能延期一次。在项目延期执行期内,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申请新的项目。

第六条 我院作为合作单位申请科研项目,由相关责任人与科研办联系,由科研办审核研究内容、相关责任和权益。

第三章 横向项目管理

第一条 横向合作研究项目,主要包括国内企事业单位、科研院所、高等学校、社会团体等委托我校或与我校合作共同研究开发的各类科研项目。

第二条 学院各单位和个人从事横向项目研究活动,必须遵纪守法,了解委托/合作单位情况,维护我院的利益和声誉。我院教师与校外单位签订科技合同,一律以“厦门大学”名义签订,加盖学校公章。校内单位合作,协议以“bat365官网登录”名义签订,加盖学院公章。

第三条 协议合同根据厦门大学科技处网站提供的相关合同模板填写,先提交至科研办审核,再提交至科技处横向项目管理科审核,审核通过后合作双方签字盖章。签订协议合同后,需在“厦门大学科技管理信息系统”中做好立项登记,由学院科研办审核后,再提交至学校科技处归口审核管理,科技处需保留一份合同归档。

第四条 合同签订后,即具有法律约束力,我院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,项目负责人承担履行合同的直接责任。变更或终止,需与科研办联系,上报学校科技处,经合同双方协商,由双方签订变更或终止的书面协议。

第四章 附则

第一条 科研办定期组织检查和监督学院承担的科技项目研究执行情况。组织项目执行情况的上报工作,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。检查内容包括已取得的科研成果、课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改正措施等。

第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期间要保持相对稳定,如项目负责人外出学习、出国或病休半年以上、二年以内的,需提前提交“厦门大学科技项目委托代理审批表”,报科研办及科技处备案;离校学习超过二年或擅自离岗和调离学院的,由所在单位提交更换合适项目负责人的报告,经科技处审批,报课题下达部门批准,更换后的负责人可享受项目负责人的各种待遇,如无合适人选更换,办理中止手续。本院科研基金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,离岗超过一年的,办理中止手续。

第三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,由科研办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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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05月30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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